关于社会责任的问题,我自己有一些独到的见解。我认为企业最大的社会责任就是依法赚钱,因为在市场经济时代,你赚了钱是市场对你的奖励。企业赚了钱不管怎么花,哪怕一分钱都不捐都是对社会有贡献的。我说企业是什么?企业是以发现顾客的潜在需求为起点,通过行家的经营管理活动,达到一定的规模效应,能不断地为客户提供价廉物美的商品和服务的一个组织。所以一个企业要去发现顾客真正的需求,发现顾客今天需要什么,明天需要什么,未来需要什么,如果你的发现是世界上最需要的,你不发财都做不到。如果你的发现是顾客勉强需要的,你通过努力可以取得一些成功。比尔盖茨能成为世界首富的理由就是他的发现是世界上最需要的。所以,作为一个企业,最重要的就是发现社会的潜在需求,并且把这些需求变成现实的需求。有媒体请我去做一个节目,说为什么现在有那么多大学生找不到工作,我说主要是因为:第一、这些大学生学好了市场不需要的知识。第二、他们没有学好市场很需要的知识。第三、他们学的知识自以为很重要,或者真的很重要,但是,学这些知识的人太多了,不稀缺,所以找不到工作。做企业只要不是欺骗,不是垄断,它赚的钱就是为社会创造的财富。举一个例子来说,我到超市买一百块钱的东西,对于我的满足来说,是远远大于一百块钱的。如果我花一百块钱,我得到的满足少于一百块钱,我为什么要买呢?我来回需要力气,我辛辛苦苦去花了一百块钱,又买了一百块钱的东西回来了,那又何苦呢?我愿意去买,就是因为我得到的好处远远大于一百块钱。自由贸易能产生新的财富,当然只有我自己去选择的东西才值一百块钱以上,其他我没有选择的,就不值。比如说家乐福打折,把所有的商品都卖给你,你愿意要吗?那肯定你是不愿意要的,因为这不是你的自由选择就不值那么多钱!
我认为做企业最重要的是依法赚钱,当然这个“依法”在我们中国不能机械地去理解,利人利己才是最重要的。也就是说,只要“利人利己”,违反法律的事也可以做,因为那是法律错了,但要考虑违反法律的成本。如果“损人利己”,符合法律的事我也不去做,比方说“安利”在中国是合法的,我也不能去做!
人与人的关系主要是四种关系,第一种是利人利己的关系,第二是损人利己的关系,第三是损己利人的关系,第四是损人损己的关系。在这四种关系当中,自由贸易是利人利己的,你赚了我的钱,不是我的钱少了,而是我的钱也多了。只要我自愿,因为我得到的满足大于我支付的货币的价值。所以所有的自由贸易都是利人利己的,只要利人利己就必将产生新的财富。
第二种情况是损人利己,所有的打砸抢偷骗都是损人利己的,这不会增加社会的总财富。
第三、人都是经济人,一般的人不会损己利人,但是有一些情况,比方说自愿的“损己利人”,也是产生财富的。比如说做慈善:王老板是千万资产的老板,他看到我是一个乞丐,我很可怜,他给我十块钱,他是损己利人。但是,这样的做法是产生新财富的。因为,十块钱对于一个千万资产的老板一点感觉都没有,好像只减少一块钱的感觉,而对于一个饥寒交迫的乞丐来说,比那个富翁得到一百块钱的感觉还要好。他把十块钱给我,为什么要给我?他得到了快乐,他觉得他做了一件好事。
第四种的情况是损人损己,阶级斗争,你斗我,我斗你,是不产生新财富的。
所以做企业,所有的自由贸易和做慈善都是创造新财富的。但是,做慈善在我们中国来说,我是提倡由民间来做的。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前提,它创造新的财富就是最大的公益。但是,每一个人可以去捐款,包括企业家。一个人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来说,当一个人比较富裕之后,减少一些物质层面的满足,可能会增加精神上面的快乐。所以每一个自愿捐款的过程是增加快乐的过程。我们的人生不应该只是追求财富的最大化,我们应该追求快乐的最大化。
我们中国的慈善事业做得很差,因为制度的原因,一个民间组织要建立一个慈善机构受到层层的限制,很难注册,茅于轼老师筹措了两千万的捐款,准备注册一个慈善机构,现在一直没有被批准,在西方国家慈善机构都是个人做的。老板是为了快乐去做慈善,所以会把钱放在非常有价值的地方,他是不会贪污的。而中国的慈善事业主要是由政府来做的,这就有问题了。因为,政府部门的很多官员本来就缺钱花,一个缺钱花的人,去做慈善的话,如果制度不健全,就会到里面贪污,这样会让捐款的人感到心寒。在1998年赈灾的时候,一个地方的县委副书记,上面拨了一些救灾款,他就把自己的很多亲戚喊过来,把这些捐款分给他的亲戚。还有1998年的时候,一个市委书记强制某一个企业的职工捐款一个月的工资,捐来做秀。所以我认为慈善事业应该由民间来做,并且尽快开放禁止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