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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5-4-9   浏览:

审查对象:建设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单位。

审查依据: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 

审查费用:不收费

审查数量:无数量限制

审查时限:20个工作日

核准条件:

(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四)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

2、具有仅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的相关网络技术措施。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和申请表;

(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学历证明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及简历;

(四)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证明文件;

(五)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六)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七)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八)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证医疗保健信息来源科学、准确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审查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咨询电话:0731-84812740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厅医政处、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厅信息办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齐全、规范、有效条件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交法监处长审核,对需要现场考核的,报复审负责人同意,组织二人以上人员进行现场考核,并将考核时间告知申请人,将考核结果报复审负责人审核。

3、时限:1 0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厅医政处及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处长、厅信息办主任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厅领导

(二)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交责任处室办理;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责任处室,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责任处室应及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告知:对通过审批的,制作文书,并转交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申请人适时到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

对未通过审核者,由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员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省卫生厅纪检监察室 投诉举报电话 0731-84822250

省卫生监督所纪检监察室 投诉举报电话0731-84372323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卫生厅违反行政许可法定程序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办公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假日除外);地点:长沙市湘雅路30号省卫生厅政务大厅

乘车路线:2路、9路、109路、348路公共汽车湘雅路口下。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参考地址:http://www.21hospital.com/wsbs/csyw/yzgl/csgz/jgjjszr/201203/t20120330_13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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