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亮照告知书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工商总局60号令)第八条明确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1)、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2)、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电子链接标识(以下简称“网上亮照”)是指网络经营者依法在其经营网站(网页)上使用工商部门发放的、不易仿冒、具有显著特征、用于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的图标,网上亮照公示是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企业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网络经营企业实施网上亮照,有利于提升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的社会形象,有利于企业通过互联网的传播效应提升企业的影响力和竞争力,有利于构建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环境。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广大网络经营企业实施网上亮照提供网络平台服务。